作為《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的參與制定者,浙江大學的徐旭初博士早已和合作社社員們打成一片,說起這番話來是喜不自勝;同時,作為多年研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學者專家,他對浙江正風起云涌的農民合作社的種種“個性”,又有著理智的判斷和深入的分析。
    -與公社的區別:過去是政府產物現在是市場產物
記者:說起農民合作社,就很容易讓人聯想起50年代的人民公社運動,它們有什么不一樣?
徐旭初:合作社是全世界農業發展的一個客觀必然。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就搞過合作社運動。應該說這個想法是對的。不過,現在浙江出現的專業合作社和50年代合作社運動的區別還是很明顯的。
首先,過去的合作社運動是把農戶的土地私有制改為集體所有制,從家庭經營改為集體經營。而現在的合作社是建立在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基礎上的,這是兩者最根本性的區別。
第二,過去的合作社運動不存在經營問題,只有生產問題。那時的合作社,頂多是在指令性計劃和統購統銷下的一個生產聯合體。而現在的合作社,直接面向市場進行營銷,是經營聯合體,而不單純是生產聯合體。過去以產量為導向,現在則以利潤為導向。
第三,合作社運動及后來的人民公社,從一開始就被政府有意識地賦予了從農村和農民身上完成我國工業化原始積累的任務,政社合一、政經合一。而現在浙江的合作社,則完全是一種專業經濟組織。
合作社的發展在全世界、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里是離不開政府扶持與幫助的,但從根本講,它是一個自主獨立的組織。如果說過去的合作社運動是政府實現國家戰略發展的主觀產物,那現在浙江出現的合作社則是市場誘致和政府引導下的創新,是我國農業走向商品化、產業化和現代化的客觀產物。
    -與企業的區別:合作社有一般企業無法企及的優惠傾斜
記者:如果說是經濟組織,那么合作社和一般的公司企業又有什么不一樣?徐旭初:從很大程度上來說,現在浙江出現的合作社就是個企業,只不過它是一個特殊的企業。最本質的區別在于,普通企業追求的是資本收益最大化,只要能夠賺錢就行,不以特殊人群為目標;而合作社是明確為成員服務的。第二,一般企業是以資本聯合為基礎,而合作社一般說來是以勞動聯合為主,也有資本聯合,但從屬于勞動聯合。第三,合作社和一般企業在股份結構上不一樣,合作社一般是均衡持股。
浙江出臺的法規中明確規定,“單個社員或社員聯合認購的股金最多不超過股金總額的20%”。就是為防止“一股獨大”的傾向。20%的比例,就是為了照顧資本者利益和保護小戶權益兩者平衡的結果。全國人大也已接受了我們這個思想,把20%加入了他們的框架性文件。合作社制度之所以特殊,是因為它一開始就是為了應付市場經濟對弱勢產業和弱勢群體造成的不良壓力而設計的。合作社在全世界普遍都受政府支持,能獲得一般企業無法企及的優惠傾斜。
    -與北方合作社的區別:很多北方合作社更像一種社會實驗
記者:在我國北方,如河北、山東等地,也有人在農村發起組織一些合作社實驗,但它們看起來和浙江農民自發組織的合作社似乎有很大不同。
徐旭初:我想,浙江的合作社肯定不能代表中國所有的合作社情況,這是經濟、社會和文化環境不同造成的。浙江是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而在中原地帶的經濟不發達地區,很多合作社更像一種社會實驗。
中國的合作社運動,現在其實已是第三次了。第一次是新中國成立前,晏陽初先生等人在河北翟城發起的,那是知識分子的行動;第二次是新中國成立后由毛澤東發起的,那是政治家的行動;第三次就是現在的合作社,從浙江的情況來看,可以說是農民自己的行動。
記者:目前概念的合作社模式顯然有別于傳統的合作社。
徐旭初:因為浙江的合作社和傳統的合作社概念似乎不同,有人就問:你們這個是不是合作社?但你想一想,合作社在新時代最大的命題是什么?就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如何既保持住合作社的制度特點,又保證它有足夠的競爭力。
作為一個樂于有更多樣本以供研究的學者,其實我也希望浙江出一兩個傳統的合作社,甚至還跟地方官員建議說,讓他們有意識地試兩個。但這根本試不出來,農民不吃那一套。農民是最曉得自己想干什么的。我們要做的事,就是引導、支持。記者:這應該可以說是浙江合作社所體現出來的強烈特征,就是由農民自發組織建立起來的、是單純的經濟組織。
徐旭初:浙江的政府包括我們學者,從來不會去農村上課,苦心勸說農民組織合作社。這邊的合作社幾乎都是農民自發的。
有些合作社遇到的困惑,比如說怎么和基層政府打交道,遇上私商用價格戰打壓合作社怎么辦等等,這在浙江幾乎很難出現。因為浙江的合作社一開始就無任何政治社會色彩,就把自己定位成一個經濟組織,而幫農民創收是基層政府的責任。至于在市場遭對手打壓,只能說明這些組織本身還很弱。而浙江的合作社一開始就是有競爭力的,開句玩笑,它不打壓你就不錯了。
記者:你對浙江經驗怎么看?
徐旭初:千萬別把浙江經驗當成樣板去簡單模仿。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是在不同環境中針對不同問題而運作的。因此,考慮到國家層面社會、經濟狀況的復雜性,國家層面的合作社立法理應比省(市)層面的立法更為包容不同環境中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多樣化形式,更為認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內容,更為強調對合作社基本原則的尊重和合作組織及其成員的自我規制。
不過我也堅信,浙江道路一定是未來中國農村的方向。一直以來,農民始終無法回避三個風險:自然風險、市場風險和政策風險。而合作社的價值就在于通過把農民組織起來,在一定程度上規避風險。除了經濟,合作社更深遠的意義還有兩點。一方面在于教育農民,農民在合作社或多或少可學會四樣東西:合作、民主、營銷和科技。另一方面,它可能改變中國農村的治理結構。從這個意義來說,合作社是中國農民走向更深更廣合作的一個前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