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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萬成律師所
《刑事訴訟法》是規范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我國《刑事訴訟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進行了修正。16年中,為了貫徹實施這部法律,最高檢察院1997年1月制訂了《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公安部1998年5月制訂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正)》
。由于各部門在解釋中,將立法時否定的各家主張自己偵查權利的一些內容,以司法解釋和規則的方式加回去,自己為自己設定權力,擠占律師權利和被告權利,出現了很多執行中的矛盾,全國人工委于是召集政法各家討論協調,于1998年1月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發布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而律師方面,自己沒有司法解釋權和規則制訂權,司法部沒有相應的規定,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07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國家立法的方式部分擴張和保障了律師的刑事辯護權。盡管六部委進行協調,十六年具體司法實踐中,刑事偵查中國模糊界線仍然很多,主要體現為偵查權和辯護權的沖突,本質上也即是公權(國家機器)和私權(被告個人)的沖突。這類矛盾發生依然不少。由于司法解釋權都在公權執法部門,脫離了人大這個權力機關的監督,所有的解釋,多傾向于擠占民權和私權的立法、偵查權優先、司法本位主義,仍然十分嚴重。
(一)日常法律事務
1常見法律問題的咨詢和建議;
2員工個人涉及法律問題的咨詢和建議;
3、參與起草、修訂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合同的管理與使用;
4、參與合同談判,制定談判策略與方案,起草和審定商務合同;
5、參與起草、修訂人事管理制度,規范員工的招聘、培訓、福利等勞動人事管理;
6、參與起草、修訂財務管理制度,杜絕財務管理的漏洞;
7、參與起草、修訂企業倉儲、物流管理制度,壓縮企業運營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8、為企業起草其他規章制度、條例或法律性文書,以起到增強企業本身素質、使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要求、內部管理納入法制軌道的作用;
9、為企業起草、審查經濟合同、勞動用工合同,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
10、對管理層進行法律輔導,增強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
11、對員工進行法律培訓,提高員工的法制意識,保障企業規章制度得到貫徹執行;
12、對新注冊企業工商登記資料、企業章程等法律文件進行起草、審核;
13、對企業的商標注冊、專利申請等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文件進行審核,為相關法律事務提供律師建議;
14、對涉及企業工商管理和稅收法規等法律事務提供指導;
15、對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重大項目進行法律分析論證;
16、列席企業董事會,對董事會議議題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論證;
17、對法人治理結構(包括董事會結構、股東會結構、監事會結構)的合法性提供律師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