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因正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專業從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高新企業復審,高新創新體系建立,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等輔導,自05年開始從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及復審認定等相關工作,擁有經驗豐富的專業輔導團隊及良好的政府機構關系,實行一站式輔導及申報服務,本公司專業輔導團隊,輔導企業建立科技創新體系,根據科技創新體系能在知識產權(即專利),財務(即:研發投入或費用、高新收入等方面有效合理的歸納),能經得起相關專家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抽檢、檢查及答辯。專業申報咨詢,在申報材料撰寫、科研立項證明材料的整理與編寫 、科技成果轉化資料的整理與編寫 、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資料的整理與編寫、創新能力說明等一站式撰寫整理完善。專業經驗申報層層把關確保通過,零風險。服務熱線:4000222418,QQ:1356757919 MSN:jla2@live.cn或登錄高新科技服務網站:http://www.in-cen.com(因為專業、正確決擇)
服務區域:廣東省、廣州、珠海、中山、江門、佛山、惠州、東莞、深圳、肇慶、云浮、茂名、湛江、清遠、韶關、梅州、汕頭、潮州、河源、揭陽、陽江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檢查的通知
附件1
檢查重點內容
一、認定機構
1. 認定機構組織認定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工作機制、工作流程、人員分工、會議制度、認定工作成效等;
2. 是否超越國家規定制定地方性認定標準和條件;
3. 在把握認定權限、認定標準、認定范圍等方面是否符合相關文件規定;
4. 在認定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操作情況,如為提高評分而對同一申請材料進行重復評價等;
5. 對中介機構的選擇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發現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是否已取消其參與認定工作的資格;
6. 專家庫的建立及專家的選取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7. 對發生重大變化或更名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是否及時按規定條件進行了審核;
8. 是否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及時取消了相關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9. 是否及時受理、核實并處理了有關舉報。
二、中介機構
1. 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
2. 是否按照規定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
3. 是否按照規定據實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審計結論是否負責、準確、清晰;
4. 審計收費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專家
1. 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
2. 是否存在超限(超分、超檔)打分的情況;
3. 評價意見與分值是否相符,評價意見是否能真實反映企業情況;
4. 有無違反專家紀律的情況。
四、高新技術企業
1. 是否符合居民企業條件;
2. 是否將所屬分支機構與總機構匯總計算相關指標,是否以分支機構單獨申報;
3. 提交的知識產權、技術領域、研發活動、產品(服務)收入、研發費用歸集、人員等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4. 是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了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的重大變化信息;
5. 更名企業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了相關事項。
五、認定條件
(一)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1. 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是否是本企業申報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申報日前獲得;以獨占許可方式擁有的知識產權是否是全球獨占許可,并簽訂了獨占許可協議;高新技術企業的有效期是否在五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期內;
2. 核心自主知識產權范圍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是否具有權屬證明(授權通知書或授權證書);
3. 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是否對企業的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
(二)研發費用歸集
1. 企業是否按規定確認研發活動并如實填報《研究開發項目情況表》;
2. 企業是否按規定要求設置研發費用輔助核算帳目,是否按規定分項歸集并填寫《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
3. 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之比是否符合要求;
4. 企業委托外部研究開發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超標準計入研發費用總額;是否將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作為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
5. 企業是否將接受委托的研發收入計入本企業的研發費用。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收入
1. 對企業的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是否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2. 收入是否按照規定進行歸集,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否達到規定比例;
3. 計入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否與申報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相對應。
(四)人員
1. 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統計是否符合要求;
2. 科技人員、研發人員的統計、占比是否符合規定;
3. 是否將非本企業人員(不滿183天)、本企業非研發人員計入科技人員、研發人員。
六、稅收優惠落實情況
1. 是否對已認定企業落實了稅收優惠政策;
2. 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稅務機關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是否提請了認定機構復核,認定機構是否及時組織了復核;
3. 認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