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C(電磁兼容性)
澳洲的電磁兼容性符合計劃是依據1992無線電通訊法(Radio Communications ACT 1992) 所制訂,所涵蓋的產品范圍很廣,包括電動機驅動及發熱的電器產品、電動工具及類似產品、電燈及類似設備、電視接收器及音響設備、信息科技產品、工業科學及醫療用儀器設備、點燃引擎和弧焊設備等。該計劃根據產品產生電磁干擾的危險程度,將產品劃分為三類,第二及第三類產品必須附有C-Tick標記。但無論產品屬于哪一類別,均必須符合相關的EMC標準。
一類產品:對使用無線頻譜的裝置只有輕微影響的產品,如手動開關、簡單的繼電器、無刷鼠籠型感應電動機、交流電源/電源變壓器、電阻等。這類產品在生產銷售時可自愿申請使用C-Tick標志。
二類產品:對使用無線頻譜的裝置有較大影響的產品,如微處理器或連時鐘的數碼裝置、整流器或滑環式電動機、弧焊設備、交換式電源供應器、光度調節器和電動機速度控制器、信息科技(CISPR 22)類別的電訊終端機設備(自2003年11月7日起從第三類改為第二類)。
三類產品:對使用無線頻譜的裝置有嚴重影響的產品,如工業、科學及醫療用儀器設備第2組(CISPR11)。
RCM的相關申請事宜
(1) 若該產品有CB及各國差異,則可以直接去轉Safety Certificate。再加上EMC部分就可以讓代理商幫忙出宣告。該產品就可以銷售至澳洲并打上RCM Mark。
(2) Safety Certificate: 申請safety部分時,若產品為direct plug in,則需針對該產品做AU Plug Test(Test Standard: AS/NZS 3112: 2004),若產品為Desktop,則無需做此項測試。
(3) EMC Report ——- 即可以是C-Tick Report (Test Standard: AS/NZS CISPR 22: 2002),也可以是CE EMC Report。
RCM(SAA)的發證單位職下
CB 會員實驗室測試, 將測試報告提交各州的認證受理機構申請證書。 目前,有資格受理認證申請的機構 有7家(包括新西蘭):
1)DepartmentofFairTrading,NewSouthWales(NSW)
2)DepartmentofMinesandEnergy,Queensland
3)TheOfficeoftheChiefElectricalInspector,Victoria
4)OfficeofEnergy Policy,SouthAustralia
5)OfficeofEnergy,WesternAustralia
6)OfficeofElectricity,StandardsandSafety,Tasmania
7)Ministryof Commerce,NewZeal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