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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