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激光輻射標準
1968年美國政府發布了Radiation Control for Health and Safety Act《控制輻射、確保健康安全法》。該法律的在于保護公眾不受不必要的電子產品輻射傷害。為此,FDA制定了有關電子產品輻射的有關性能標準,強制要求進入美國市場的輻射性電子產品都必須符合有關的性能標準。燈具中具有輻射性的太陽燈、紫外線燈和高強度水銀蒸汽放電燈就必須滿足FDA的要求。FDA對輻射性燈具的要求主要收錄在美國聯邦法規21 CFR part 1040中。
1. 產品進口的檢驗監管及違規處罰
美國對輻射性產品的進口檢驗監督管理也由其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負責。FDA要求輻射性產品的外國生產廠在其產品銷往美國之前,向FDA 提交有關規定的材料。然后由FDA賦予一個7 位數字的號碼,相當于外國廠商在FDA的注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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