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含說明書)的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符合進口國(地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合同要求,進口國(地區)無要求的,應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所進出口的預包裝食品的標簽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要求,誠實守信,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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