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管道安裝固定后再拆除臨時約束裝置;
5.8.4 安裝球型補償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5.8.4.1 球型補償器安裝前,應將球體調整到所需角度,并與球心距管段組成一體;
5.8.4.2 球形補償器的安裝應緊靠彎頭,使球心距長度大于計算長度;
5.8.4.3 球型補償器的安裝方向,宜按介質從球體端進入,由殼體端流出安裝;
5.8.4.4 垂直安裝球型補償器時,殼體端應在上方;
5.8.4.5 球形補償器的固定支架或滑動支架,應按照設計規定施行;
5.8.4.6 運輸、裝卸球型補償器時,應防止碰撞,并應保持球面清潔;
5.9 支、吊架安裝
5.9.1 管道安裝時,應及時固定和調整支、吊架。支、吊架位置應準確,安裝應平整牢固,與管子接觸應緊密;
5.9.2 無熱位移的管道,其吊桿應垂直安裝。有熱位移的管道,吊點應設在位移的相反方向,按位移值的1/2偏位安裝。兩根熱位移方向相反或位移值不等的管道,不得使用同一吊桿;
5.9.3 固定支架應按設計文件要求安裝,并應在補償器預拉伸之前固定;
5.9.4 導向支架或滑動支架的滑動面應潔凈平整,不得有歪斜和卡澀現象。其安裝位置應從支承面中心向位移反方向偏移,偏移量應為位移值的1/2; 5.9.4或符合設計文件規定,絕熱層不得妨礙其位移;
5.9.5 彈簧支、吊架的彈簧高度,應按設計文件規定安裝,彈簧應調整至冷態值,并做記錄。彈簧的臨時固定件,應待系統安裝、試壓、絕熱完畢后方可拆除;
5.9.6 支、吊架的焊接應由合格焊工施焊,并不得有漏焊、欠焊或焊接裂紋等缺陷。管道與支架焊接時,管子不得有咬邊、燒穿等現象;
5.9.7 鑄鐵、鉛、鋁及大口徑管道上的閥門,應設有專用支架,不得以管道承重;
5.9.8 管架緊固在槽鋼或工字鋼翼板斜面上時,其螺栓應有相應的斜墊片;
5.9.9 管道安裝時不宜使用臨時支、吊架。當使用臨時支、吊架時,不得與正式支、吊架位置沖突,并應有明顯標記。在管道安裝完畢后應予拆除。
5.9.10 管道安裝完畢后,應按設計文件規定逐個核對支、吊架的形式和位置;
5.9.11 有熱位移的管道,在熱負荷運行時,應及時對支、吊架進行下列檢查與調整:
5.9.11.1 活動支架的位移方向、位移值及導向性能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
5.9.11.2 管托不得脫落;
5.9.11.3 固定支架應牢固可靠;
5.9.11.4 彈簧支、吊架的安裝標高與彈簧上作荷載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
5.9.11.5 可調支架的位置應調整合適。
5.10 靜電接地安裝
5.10.1 有靜電接地要求的管道,各段管子間應導電。當每對法蘭或螺紋接頭間電阻值超過0. 03Ω時,應設導線跨接;
5.10.2 管道系統的對地電阻值超過100Ω時、應設兩處接地引線。接地引線宜采用焊接形式;
5.10.3 有靜電接地要求的鈦管道及不銹鋼管道,導線跨接或接地引線不得與鈦管道及不銹鋼管道直接連接,應采用鈦板及不銹鋼板過渡;
5.10.4 用作靜電接地的材料或零件,安裝前不得涂漆。導電接觸面必須除銹并緊密連接;
5.10.5 靜電接地安裝完畢后,必須進行測試,電阻值超過規定時,應進行檢查與調整。
6 管道檢驗、檢查和試驗
6.1 一般規定
6.1.1 施工單位應通過其質檢人員對施工質量進行檢驗。
6.1.2 建設單位或其授權機構,應通過其質檢人員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
6.2 外觀檢驗
6.2.1 外觀檢驗應包括對各種管道組成件、管道支承件的檢驗以及在管道施工過程中的檢驗;
6.2.2 管道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管道加工件、坡口加工及組對、管道安裝的檢驗數量和標準應符合本規范第3~6章的有關規定;
6.2.3 除焊接作業指導書有特殊要求的焊縫外,應在焊完后立即除去渣皮、飛濺,并應將焊縫表面清理干凈,進行外觀檢驗;
6.2.4 管道焊縫的外觀檢驗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6.3焊組表面無損檢驗
6.3.1 焊縫表面應按設計文件的規定,進行磁粉或液體滲透檢驗;
6.3.2 有熱裂紋傾向的焊縫應在熱處理后進行檢驗;
6.3.3 磁粉檢驗和液體滲透檢驗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壓力容器無損檢測》的規定進行;
6.3.4 當發現焊縫表面有缺陷時,應及時消除.消除后應重新進行檢驗,直至合格。
6.4 射線照相接驗和超聲波檢驗
6.4.1 管道焊縫的內部質量,應按設計文件的規定進行射線照相檢驗或超聲波檢驗。射線照相檢驗和超聲波檢驗的方法和質量分級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
6.4.2 管道焊縫的射線照相檢驗或超聲波檢驗應及時進行。當抽樣檢驗時,應對每一焊工所焊焊縫技規定的比例進行抽查,檢驗位置應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的質檢人員共同確定;
6.4.2 管道焊縫的射線照相檢驗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6.4.3.1 下列管道焊縫應進行100%射線照相檢驗,其質量不得低于Ⅱ級:
    (1)輸送劇毒流體的管道;
    (2)輸送設計壓力大于等于10MPa或設計壓力大于等于4MPa且設計溫度大于等于400 ℃的可燃流體、有毒流體的管道;
    (3)輸送設計壓力大于等于10MPa且設計溫度大于等于400℃的非可燃流體、無毒流體的管道;
    (4)設計溫度小于-29℃的低溫管道;
    (5)設計文件要求進行100%射線照相檢驗的其他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