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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非危險品運輸的可充電型鋰電池的操作規范(暫行)航空安全技術部、市場銷售部、各運營基地、貨運部,國航上海基地、各國內營業部: 
隨著手機、筆記本電腦等含鋰電池貨物的運輸日益增長,給公司的安全運行帶來的隱患也日益增加。為確保航空運輸安全,并滿足客戶對含鋰電池貨物的運輸需求,公司現根據國際航協《危險物品規則》的相關規定,制定出可充電型鋰電池操作規范(注:對于一次性鋰電池的操作,應符合國貨航運規明電[2004]153號“關于在客機航班上禁止運輸一次性鋰電池的通知”中的規定),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此操作規范適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單獨或與設備一起運輸的屬可充電型鋰電池的手機電池、筆記本電腦電池、對講機電池、攝像機電池、遙控玩具電池等。
一、條件限制
交運的鋰電池及鋰電池組如果符合如下所有條件可按非限制性物品(非危險品)運輸。如果下述任一條件無法滿足,則應按UN3090或UN3091的危險品收運要求操作(見附件)。
(一)、對鋰含量的限制
1、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原電池,鋰含量不得超過1g對于鋰離子原電池鋰當量含量不超過1.5g。
注原電池亦稱做電池芯。 
2、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電池,鋰總含量不超過2g,對于鋰離子電池鋰當量含量不超過8g。
注:上述“鋰含量”是指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陽極上具有的金屬鋰的量。
而對于鋰離子電池,以克為單位的“鋰當量含量”的計算方法是以0.3乘以額定容量的安培小時。例如:某手機鋰離子電池的額定容量是800mah(800毫安小時),則其“鋰當量含量”為:0.3X0.8(安培小時)=0.24克。
(二)、符合UN測試要求
每個類型的原電池及電池,經測試證明其符合《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3部分38.3款(以下簡稱UN38.3測試)的所有要求。(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