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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產地:遼寧
- 產品品牌:律創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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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18-10-16 14:03:37
- 有效期至: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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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那幾種情形會喪失遺產繼承權?
遺產是逝者留給生者的一份財產,是否能夠繼承財產也是要遵守相關法律條款。那么既然有繼承權也會有喪失繼承權的情形。那么在沈陽那幾種情形會喪失遺產繼承權?沈陽婚姻家事律師——劉兵律師為您進行相應解答。
當原有繼承人發生以下情況將會喪失遺產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但屬于正當防衛的除外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其行為必須是以剝奪被繼承人之生命為目的,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實施的不法行為雖為危害人身安全之行為,但不以剝奪其生命為目的,則尚不能構成殺害行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是指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出于爭奪遺產之動機而故意殺害與其居于同一順序之其他繼承人或先于其繼承順序之繼承人,包括遺囑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所謂虐待,是指對被繼承人的身體或精神進行摧殘或折磨。虐待以情節嚴重為喪失繼承權之要件,而情節是否嚴重,應以客觀情況決定,即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不得基于被繼承人的主觀意思決定,因虐待行為從客觀情況來看為情節嚴重,而被繼承人不以之為嚴重,自可不表示其不得繼承而如果客觀上本不嚴重,而被繼承人卻以之為嚴重,剝奪其繼承權,則特留分制度即無意義。故如以被繼承人的主觀意思為情節是否嚴重的標準,則情節嚴重的限制條件無異于形同虛設,也非保護繼承人之道。
四、以欺詐或脅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繼承人訂立、變更或撤銷遺囑
繼承人以欺詐或脅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繼承人訂立、變更或撤銷遺囑,妨害了遺囑人的遺囑自由行為,嚴重侵害了遺囑人的遺囑自由權。
通過以上介紹您是否對沈陽哪幾種情況會喪失遺產繼承權相關內容有所了解,如果發生遺產糾紛問題哪位律師幫助維護合法權益?針對這類問題您可以點擊鼎律網在線咨詢,鼎律網眾多特邀資深律師為您答疑解惑解決維權煩惱!
本期鼎律網婚姻家事律師介紹
劉兵 律師
擅長領域涵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公司合規與治理、財富規劃與傳承,知名法律顧問、沈陽市沈河區政協委員、遼寧大學客座教授、沈陽市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門委員會副主任、遼寧電視臺新聞正前方特邀評論員。先后獲得遼寧省優秀公益律師、沈陽市優秀民革黨員、遼寧大學優秀法律碩士畢業生等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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