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使建筑物(含構筑物,下同)防雷設計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減少雷擊建筑物所發生的人身傷亡和文物、財產損失,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規范。 第1.0.2 條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設計。 本規范不適用于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收系統、油罐、化工戶外裝置的防雷設計。 第1.0.3 條 建筑物防雷設計,應在認真調查地理、地質、土壤、氣象、環境等條件和雷電活動規律以及被保護物的特點等的基礎上,詳細研究防雷裝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條 建筑物防雷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建筑物的防雷分類 第2.0.1條 建筑物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為三類。 第2.0.2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貯存物質的建筑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二、具有0區或10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筑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第2.0.3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 一、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 二、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筑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筑物、大型火車站、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 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筑物。 三、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訊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設備的建筑物。 六、具有2區或1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筑物。 八、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注:預計雷擊次數應按本規范附錄一計算。 第2.0.4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一、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及省級檔案館。 二、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