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鑒定評審及本《評審指南》的編制均遵照下列法規、技術規范及標準作為評審依據:
(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2)《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監察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3)《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簡稱《鑒定評審規則》)
(4) TSG Z0004-2007《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
(5) TSG Z0005-2007《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
(6)《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以下簡稱《許可規則》)
(7)《壓力管道元件型式試驗規則規則》(以下簡稱《型式試驗規則》)
(8) 制造單位產品制造所依據的安全安全技術規范、相關壓力管道元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
(9) 經相應的技術機構注1審查通過的企業標準或國外標準。(以下簡稱《企標》或《國外標準》)
注一:根據TSG D2001-2006《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第八條規定,企業采用企業標準或國外標準,標準的安全技術要求應當經相應的技術機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型式試驗機構)審查通過。
(10) 被評審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本《評審指南》引用的法規、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評審指南》的各方都應探討使用引用法規、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評審類型及評審程序
1 制造單位的評審類型分為初次取證評審、增項評審以及換證(及增項)的評審。
1 初次取證評審。制造單位向許可實施機關提出制造許可申請獲得受理后,約請評審機構組織鑒定評審組從資源條件(基本條件和專項條件)、質量保證體系建立與實施、產品安全性能三個方面對制造單位是否符合許可條件進行評審。
1.2 增項評審
獲得制造許可證的制造單位,如果在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內需要增加許可項目或者擴大許可項目,應在試生產前向原許可實施機關提出增項申請,由評審機構針對新產品的許可要求進行的評審。
1.3 換證評審
制造許可證書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制造單位應向許可實施機關申請辦理換證手續,在收到換證受理通知后,約請評審機構對其換證工作進行的評審。
換證評審時,如制造單位申請增項要求時,評審機構可同時進行換證和增項的評審。
2 評審程序
鑒定評審必須是在制造單位與評審機構簽定評審簽約后進行,評審程序一般分為:文件資料的審查、實施現場鑒定評審(必要時還包括現場評審后整改情況的確認)、匯總評審資料上報、審核發證等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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